麻薩諸塞州居民可因垃圾郵件起訴線上商家
上週,我在 /r/legaladvice 這個 subreddit 討論區上看到一篇有趣的文章。一位電商業者抱怨,有顧客對他提告,原因是該商家多年來一直在向顧客發送促銷電子郵件,而顧客從未同意接收。作者幾天後刪除了貼文,但我找到了文字備份。
該商家感到憤慨,覺得這根本是敲詐勒索,但我百分之百站在顧客這一邊。商家在顧客從未要求的情況下,向顧客濫發促銷郵件,本來就是錯的,因此理應承擔財務上的後果。
促銷郵件:獲利私有化,成本社會化
促銷郵件正是企業將獲利私有化、卻將成本社會化的完美例子。
假設我向 Bonobos 買了一件襯衫。對我來說,在我決定再次購買之前,我不想再收到任何來自 Bonobos 的訊息。但 Bonobos 無疑會把我加入他們的電子報名單,藉此鼓勵我向他們購買更多商品。我最近注意到一個新趨勢,是商家會把我的電子郵件分享給某些評價蒐集服務,由對方向我苦苦央求留下商品好評,以鼓勵其他顧客購買。
顧客每收到一封來自 Bonobos 或任何其他商家的促銷郵件,就會被打擾 10 到 30 秒。如果 Bonobos 每年發送 1,000 萬封郵件,累積起來就浪費了消費者長達 3 年的時間。
但 Bonobos 並不在乎,因為 Bonobos 根本不需要承擔這些成本。Bonobos 只需花費幾百美元就能發送這 1,000 萬封郵件。作為回報,他們可能會因為其中 0.1% 的郵件成功說服人們向 Bonobos 購買更多商品,而獲得 10 萬美元或更多的額外營收。
所有的收益都歸 Bonobos 所有,而幾乎所有的成本則由那些不想把時間浪費在 Bonobos 促銷郵件上的消費者來承擔。
是誰在為垃圾郵件提告?
回到那篇 reddit 貼文。我想更深入了解這個案例,看看自己是否也能開始對濫用我電子郵件地址的商家提告。
我找不到任何與該 reddit 貼文細節相符的人,但我發現了來自 DanHatesSpam 的 Dan Balsam(丹·巴爾薩姆)。他從大約 2002 年到 2013 年間積極對發送垃圾郵件的企業提起訴訟,但此後我就找不到太多關於他的消息了。
丹·巴爾薩姆聽起來不像是 reddit 貼文中的那個人,但他的故事幫助我理解一個人如何能就垃圾郵件成功提告。
丹·巴爾薩姆之所以能對企業提告,是因為他是加州居民,而加州擁有全美最強的消費者隱私法律。在加州,你可以就每封垃圾郵件向發送者求償 1,000 美元:
依據 (A) 項提起訴訟之人或實體,得請求下列一項或兩項賠償:
(i) 實際損害賠償。
(ii) 每封違反本節規定所傳送的未經請求商業電子郵件廣告,1,000 美元($1,000)的定額損害賠償,每次事件最高以 1,000,000 美元($1,000,000)為限。
麻薩諸塞州有類似加州的反垃圾郵件法律嗎?
我希望我的家鄉麻薩諸塞州也有像加州那樣的法律,讓我能像丹·巴爾薩姆那樣向發送垃圾郵件者行使權利。
事實證明,麻薩諸塞州確實有保護消費者免受垃圾郵件侵擾的法律,儘管該法律實際上早於電子商務出現之前就已制定。
麻薩諸塞州的這項法律是《商業交易中消費者隱私法》(Consumer Privacy in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Act,或稱 CPICTA)。在商業交易中,該法禁止商家蒐集超過完成信用卡交易所必需範圍的個人資訊:
任何接受信用卡作為商業交易付款方式之個人、商號、合夥、公司或其他商業實體,不得在信用卡交易單據上書寫、促使他人書寫或要求信用卡持卡人書寫發卡機構所未要求之個人識別資訊。個人識別資訊應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持卡人之地址或電話號碼。
2011 年,麻薩諸塞州居民 Melissa Tyler(梅莉莎·泰勒)對 Michaels(美術工藝用品連鎖店)提起集體訴訟,指控該公司在非必要情況下蒐集顧客郵遞區號,並利用該資訊向她發送行銷文宣。
2015 年,Michaels 同意向集體訴訟成員每人支付 10 美元或 25 美元的 Michaels 折價券,並以 42.5 萬美元現金支付律師費。這 25 美元的金額似乎源自以下條文:
……若法院判決請願人勝訴,其可獲得之賠償應為實際損害額或二十五美元,以較高者為準;若法院認定該行為或做法之使用或實施係故意或明知違反前述第二條之規定,則賠償金額最高可達該金額之三倍,但不得少於二倍……
進行中的法院案件
我恰好在一個很巧的時機深入研究此事,因為律師事務所 Bursor & Fisher, P.A. 最近已針對三家線上商家提起集體訴訟,指控這些商家濫用顧客電子郵件發送行銷郵件,違反了麻薩諸塞州的隱私法律:
- Magnuson v. GameStop Corp., Mass. Super. Ct., No. 2484-CV-02058
- DeFelippis v. Bloomingdale’s Inc., Mass. Super. Ct., No. 2484-CV-02059
- Carr v. BG Retail, LLC, Mass. Super. Ct., No. 2484-CV-02060
這對我來說意味著什麼?
根據這些案例,看起來麻薩諸塞州居民已有先例可循,能夠對濫用其隱私的商家主張自身權利。
我的計畫如下:
- 錄下我向線上商家購買商品時的結帳過程,以證明我並未選擇同意接收促銷郵件。
- 如果我收到促銷郵件、邀請撰寫評價的郵件,或任何非完成交易嚴格必需的郵件,我就會向該商家寄送一封30 天要求函,要求對方支付 25 美元的賠償金,並告知對方在收到信函後若再次發送郵件,將構成故意違法,賠償金額將變為三倍。
- 如果對方未回應或表示不欠我錢,我就會向小額訴訟法庭提告,並援引麻薩諸塞州一般法律第 93 章第 105(a) 條。
我從未在小額訴訟法庭告過商家,所以某種程度上,光是看看整個流程如何運作就很有趣。我會隨著進展在這裡發布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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