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薩諸塞州居民可以因垃圾郵件起訴線上商家
原文由 Michael Lynch 于 發布,訂閱此部落格
上週,我在 /r/legaladvice 討論版上看到一篇有趣的文章。一位電商業者在抱怨,有顧客要告他,因為他多年來一直在寄促銷郵件給對方,而顧客根本從未同意接收。原作者幾天後把文章刪掉了,不過我找到了文字備份。
這位商家感到很憤慨,覺得這根本是敲詐,但我百分之百站在顧客那一邊。商家未經顧客同意就用促銷郵件騷擾對方,本來就是錯的,理應承擔財務上的後果。
促銷郵件將獲利私有化、成本社會化
促銷郵件正是企業將獲利私有化、卻把成本社會化的完美例子。
假設我向 Bonobos 買了一件襯衫。對我來說,在我決定再次購買之前,我根本不想再收到 Bonobos 的任何消息。但 Bonobos 肯定會把我加入他們的電子報名單,想盡辦法讓我多買一點。我最近注意到一個新趨勢,是商家把我的電子郵件分享給某些評價蒐集服務,然後對方一直拜託我為商品留下好評,以吸引其他顧客購買。
顧客從 Bonobos 或任何其他商家收到的每一封促銷郵件,都會讓人分心 10 到 30 秒。如果 Bonobos 一年寄出一千萬封郵件,累積起來就浪費了消費者整整 3 年的時間。
但 Bonobos 根本不在乎,因為這些成本根本不用他們承擔。Bonobos 只要花幾百美元就能寄出一千萬封郵件。相對地,他們大概能因此多賺 10 萬美元以上的營收,因為其中 0.1% 的郵件成功說服了收件人向 Bonobos 購買更多商品。
所有的好處都歸 Bonobos,幾乎所有的成本卻都由那些不想浪費時間看 Bonobos 促銷郵件的消費者承擔。
是誰在為垃圾郵件提告?
所以,回到那篇 reddit 貼文。我想多了解這個案子,看看自己是不是也能開始對濫用我電子郵件的商家提告。
我找不到任何與那篇 reddit 貼文細節相符的當事人,但我發現了Dan Balsam 和他的 DanHatesSpam。他從大約 2002 年到 2013 年間積極地對濫發垃圾郵件的企業提告,但那之後我就沒找到太多關於他的消息了。
Dan Balsam 聽起來不像是寫那篇 reddit 貼文的人,但他的故事讓我理解了一個人要如何成功地為垃圾郵件提告。
Dan 能夠起訴企業,是因為他是加州居民,而加州擁有全美最嚴格的消費者隱私法律。在加州,你可以對每封垃圾郵件向發送者求償 1,000 美元:
依 (A) 款提起訴訟之人或實體,得請求下列一項或全部賠償:
(i) 實際損害賠償。
(ii) 每封違反本節規定所傳送之未經請求商業電子郵件廣告,按 1,000 美元($1,000)計算之約定賠償金,每一事件最高至 1,000,000 美元($1,000,000)。
California Code,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 - BPC § 17529.5
麻薩諸塞州有類似加州的反垃圾郵件法嗎?
我希望我的家鄉麻薩諸塞州也有像加州那樣的法律,讓我也能像 Dan 一樣對濫發郵件者主張自己的權利。
結果發現,麻薩諸塞州的確有保護消費者免受垃圾郵件騷擾的法律,雖然它其實比電子商務出現得還早。
麻薩諸塞州的這部法律是《商業交易中的消費者隱私法》(Consumer Privacy in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Act,簡稱 CPICTA)。它禁止商家在商業交易中,蒐集超過完成信用卡交易所需範圍以外的個人資訊:
任何為商業交易而接受信用卡的個人、商號、合夥、公司或其他商業實體,不得在信用卡交易單上書寫、使他人書寫或要求持卡人書寫發卡機構所未要求之個人識別資訊。個人識別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持卡人的地址或電話號碼。
2011 年,麻薩諸塞州居民 Melissa Tyler 對 Michaels(美術工藝用品連鎖店)提起了集體訴訟,理由是該公司不當蒐集顧客的郵遞區號,並利用這些資訊向她寄送行銷文宣。
2015 年,Michaels 同意向集體訴訟成員每人支付 10 美元或 25 美元的 Michaels 折價券,並支付 42.5 萬美元現金作為律師費。這 25 美元的金額似乎是來自以下規定:
⋯⋯若法院判聲請人勝訴,賠償金額應為實際損害額或二十五美元,以較高者為準;若法院認定該行為或做法係故意或明知違反前述第二條,則賠償金額為上述金額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
進行中的法院案件
我研究這個議題的時間點恰好很幸運,因為律師事務所 Bursor & Fisher, P.A. 最近才對三家濫用顧客電子郵件寄送行銷郵件的線上商家提起了集體訴訟,指控其違反了麻薩諸塞州的隱私法:
- Magnuson v. GameStop Corp., Mass. Super. Ct., No. 2484-CV-02058
- DeFelippis v. Bloomingdale’s Inc., Mass. Super. Ct., No. 2484-CV-02059
- Carr v. BG Retail, LLC, Mass. Super. Ct., No. 2484-CV-02060
這對我來說代表什麼?
根據這些案例,看來麻薩諸塞州居民的確有前例可循,可以對侵害其隱私的商家主張權利。
以下是我的計畫:
- 在向線上商家購物時,全程錄下結帳流程,以證明我並未同意接收促銷郵件。
- 如果我收到促銷郵件、邀請評價的信件,或是任何除了完成交易所嚴格必要以外的郵件,我就會寄一封30 天要求函給該商家,要求對方支付 25 美元的賠償金,並告知對方在收到我的信函後若再寄送郵件,將屬於故意違法,賠償金額將變為三倍。
- 如果對方沒有回應或聲稱不欠我錢,我就帶著Massachusetts General Law Chapter 93 § 105(a) 的法條依據,向小額訴訟法庭提告。
我從來沒有在小額訴訟法庭告過商家,所以光是走過整個流程本身就很有趣。我會在這裡持續更新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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